【推荐】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来源:学问馆 本文已影响3.07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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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匾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五、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六、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八、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九、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垬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阿尔及利亚的方针。贯彻批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勇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疗组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中心主任,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中心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刻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得在釆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釆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慼染的发生,倣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监测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垬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高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案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
各项档案应有工作记录,分类并有目录,专人管理,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一、切实加强对公共厕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每周一卫生大扫除,安排专人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确保公共厕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 保持水冲式厕所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干部职工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 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卫生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为及时了解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的监察力度,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学校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
1.事故报告时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镇教育组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
3.事故跟踪及处理。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获息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伟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镇教育组。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后,必须将该事件的有关情况、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镇教育组。
4.事故分析。学校应对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情况、原因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订切实有效的学校卫生与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二、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把及时、准确地报送学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满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学校事故整改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强化学校的卫生与安全意识,学校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工作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努力减少并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修改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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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臵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休息厅使用的垫巾等棉织品须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
八、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须按规定索证,并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 1 洛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区疾控中心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保健教师是幼儿园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每天要对全园幼儿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园幼儿的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类卫生消毒、食品监督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随后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学前科;卫生局——儿保、疾控、卫监等、公安局——警署等)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幼儿园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发现人应当及时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报告。园长和疫情报告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区儿保所、街道医院等)报告。(若发生食物中毒还要报区食品监督所)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要建立“来园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幼儿园老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卫生老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晨检记录上。如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园长,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2、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消毒。
区教育局:
区疾控中心:
水质检测:
区儿保所:
街道医院:
区食品监督所:
鉴于新型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针对疫情,我矿立即成立了疫情防范小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质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转入我矿,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矿井实行闭式管理,门卫室出入口设在公司过磅房铁门处,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进行封闭,严禁人员随意出入。
二、门卫室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班蹲守,不得离岗,在值班时间要佩戴好医用口罩。
三、有车辆、人员出入时,要对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并对入矿车辆进行消杀工作,登记时问清来由。
四、没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入矿,如有主疫情区(湖北籍、武汉籍)人员一律劝阻不得入(返)矿。
五、门卫室值班人员对入矿人员按《企业外来人员信息统计表》或《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操作并如实说明并填写相关内容。
六、返工、入矿员工必须填写《员工行程登记表》,在信息表上签字并承诺属实。
七、进入矿区后在矿区设定的宿舍隔离观察14天;在隔离期间不得离开隔离区。隔离期满后可解除隔离工作。
八、离开隔离区如有隔离人员,24小时进行看守,看守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九、隔离期间应满足隔离人员的生活需求,要有单独卫生间一日三餐由矿食堂按标准统一配送,实行分餐制。
十、在隔离期间,要每天按要求进行体温检测,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并报矿主要管理人员。
十一、在封闭式管理期间各员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员为健康情况检査报告第一责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点由地面值班安全员检查矿井人员岀勤及健康情况
十四、早检、午检、晚检一旦发现有人发热、红外线体温检测≥37.5℃或有流感样症状(流鼻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腹泻)等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吴XX,及时送往隔离室,并与XX县人民医院联系,送往医院就诊电话:120
十五、晨检、午检、晚检时间以外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矿井职工有责任及时报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其被举报进行排查,确定有第十四条所诉症状时应立即按规定隔离。
十六、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如有各相关人员在院隔离治疗期间矿主要负责人要做到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凊况,每天与保持联系。主要负责人要将患病职工情况及时报告村委会。
十七、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员要将晨、午检情况汇总、筛査,如发现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谎报、瞒报、漏报要追宄相关人的责任。
十八、实行零报告制度,晨检、午检报告结束后,班安全员及时将全矿汇总、筛查情况报主要负责人,责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会和疾病防控中心报告职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即使没有岀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
十九、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须写外出事由说明书,领同意后方交门卫室,门卫室负责人收到说明书后进行登载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
二十、外出人员在疫情没有消除前原则上不得入矿,需要入矿的,要按照入矿《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并按要求进行14天隔离观察。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合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购物车等公用品必须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
一、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每天由专人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二、制度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7)垃圾篓摆放紧靠门后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饮食水机、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
5)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摆放整齐。
3)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6)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7)保持鱼缸清洁,定期换水和给鱼喂食。
8)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5.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卫生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卫生员要必须在上班前打扫好卫生,下班后关好门窗,电灯、饮水机等。
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大扫除。
3)由卫生员负责清扫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
一、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二、公共浴室(桑拿)卫生制度
三、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四、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制度
五、游泳场所卫生制度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度
七、公用品消毒制度
八、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九、中央空调卫生制度
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
十二、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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